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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县法院:借钱不还,一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01-02 16:15:28 打印 字号: | |


老赖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焦点问题,老赖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藏财产,使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对付老赖,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拒执罪

案情回顾:2014年1月20日,因贾某宾与何某爱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在和林县法院的主持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贾某宾在调解书生效后的10日内向何某爱返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贾某宾到期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4月23日,经何某爱的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某宾对和林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置之不理,法院在多次网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后贾某宾迫于执行压力,书面承诺以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数间门脸房用来抵偿借款,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执行和解。而贾某宾再次没有兑现承诺,经查证所谓的门脸房早于2010年售罄,抵款门脸房压根儿不存在。

一波三折:2015年4月1日,执行法官查明贾某宾在某小区东部有间门脸房未出售,立即下达查封裁定书,并于5月20日将被执行人贾某宾予以拘留。拘留期间,贾某宾同意将被查封的门脸房抵偿借款。然而,案件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出现了一段小插曲——案外人郝某荣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其2011年就将涉案门脸房购入。后经法官调查得知:郝某荣支付的房款未超过50%,不足以导致中止执行。11月16日,执行法官作出裁定,该房产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此时,被执行人贾某宾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房款据为己有,对其欠何某爱借款一事早已抛之脑后……和林县法院以贾某宾涉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林县检察院就该拒执行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庭上,被告人贾某宾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贾某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对拒执罪的打击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能够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对拒执罪的公开审理,有利于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和林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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