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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院:中国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8 21:48:45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对中国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被告人刘正林(副厅级)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担任国家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二〇八大队“三重一大”的规定,将新疆托里县世峰公司、图古日格金矿改制、河北省后沟牧场多金属矿共计三个项目中本应归属于二〇八大队的122311716.67元利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武川金石公司非法占有;利用虚假合同套取本单位地质勘探经费1212074元,通过用该款抵消天龙公司对二〇八大队债务的手段,实现对其所控制的天龙公司变相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刘正林先后将二〇八大队公款共计123523790.67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刘正林在担任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76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刘正林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正林作为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36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最终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正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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