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提高执行案件财产处置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拟入库机构的公示》名单中公开选取3-5家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请符合公告条件且有意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现将有关要求公示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入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的《全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2.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截至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企业法人;
3.具备15件以上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绩;
4.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10人以上并有承担辅助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5.具有数据交换、网络传输对接终端等专业设备设施;
6.能提供驻场服务,并根据本院执行工作需求派驻不少于三名工作人员;
7.能提供工作日在线咨询服务,并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的相关疑问;
8.能够按照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并及时向本院反馈;建立服务监管系统,能够保质高效的完成信息登记、现场勘验、引领看样(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且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9.申请机构同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10.与承担网络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2.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3.申请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在执业经营中,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申请机构中,出现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或互为控股关系的;
5.因经营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未满6个月,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6.在从事司法中介服务中被人民法院除名的,或由原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另成立或更名后的机构;
7.其他不得参加报名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报书》、《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报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2.营业执照、执行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证明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证明实缴资本情况的材料;
6.申请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自有设施、设备清单(注明名称、型号、用途等);
8.2019年以来,在人民法院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服务时间、参与案件信息、财产处置数量、成交率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内容);
9.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10.其他能够展示机构规模、从业经验、制度建设和服务职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性,如与事实不符、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名单库中除名。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1.申请报名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接收;
2.申报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注明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需提交彩色复印件。同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刻录光盘一并提交。
联 系 人:王罡、包才骅
联系电话:18586008788、19904716436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