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书人:民三庭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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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第三版)是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老师二十年多前在法官培训班的讲稿和后来的一些心得总结,全书语言浅显平易,通过案例把高深的理论讲得深入浅出,这本书也是我刚进入员额法官行列时阅读的书籍。此前,我一直认为法律解释类的理论书籍都很晦涩难懂,但是梁老师的讲解让理论变得生动和有趣起来,行云流水般的读过后让人受益匪浅,即使今天重读亦不过时。
全书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部分是法律解释方法,第三部分是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部分是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部分是利益衡量,第六部分是如何理解法律概念、请求权基础与抗辩、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解读、法律思维与学习方法四个部分的附录内容。
我的导师曾建议我认真学习法理学,当时我仅仅是通读了张文显的《法理学》,把法理学里的概念又重新巩固了一遍,比大学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说实话,大学时我并不理解这门学科,感觉像听天书一样,直到司法考试学习期间才理解了法理学的基本内容。而在阅读完梁慧星老师这本书,我更深刻感受到法理学内容博大精深。民法解释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是回答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民法解释学一直贯穿在我们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只不过在思考和运用时并未意识到使用的就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如在司法考试学习中,分析一个小案例并写出答案就是运用法律对案例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官裁判民事案件按照“三段论”根据案情找到所适用的法律大前提后,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说理并推导出裁判结果也是如此。
《裁判的方法》(第三版)具体而言,讲解的是一种裁判逻辑。书中认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首先需要认定事实,其次是找法律根据,然后根据法律根据并结合案情推导出结论。
首先,认定事实最重要的是证据的判断,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判断证据的内容、意义及证据力。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看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法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合法性的审查不涉及证据的内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合法的证据不都是真实的。合法性判断是形式审查,真实性判断是实质审查。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可能截然相反,因此需要法官进行解释和判断,划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法官解释和判断的过程也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可以通过一审、二审、再审进行纠正。判断证据的证据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七条(新的证据规定于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公布)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取舍,选出优势证据。法官通过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就是理论上常说的法官的内心确信,又叫自由心证。这需要法官忠于法律,有相当的法律素养,人格、品格也应当高尚,并且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预。
其次,找法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即找到合适法条、没有法条存在法律漏洞、有法条但有不确定概念需要进行价值补充,也是本书的重点内容。书中重点讲述了没有法条时法官创设法律规则裁判的情形和有法条但需要对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
最后,找到法律依据后还要运用法律对案情进行解释和说理。先通过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时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用到的解释方法)弄清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基本的法律概念,如果得出两种不同解释结果可以继续运用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推导出判决结果。在做出裁判时也要注意法理和情理的结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质判断,本书第五讲的利益衡量就是说明这个问题。
最初成为员额法官的我内心忐忑时,梁慧星老师的这本书就像指引前行的灯塔,在困境中给予我力量,赋予我笃定前行的勇气和自信。而今再读此书,我还是能回忆起那种感觉,深刻体会到在学习工作中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更应该加深对法学方法论和解释论的理解,在审判中把理论与法条、具体案件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因势而为、因案作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