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涉缅北诈骗案,认定被告人黄某雲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系案件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雲听其老乡王小某说只要办几张银行卡到云南,帮其转账就有几万元收入,便信以为真,去找了王小某。到云南后,又在王小某的带领下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附近一个偏僻村庄,加入了该地的电信诈骗集团。
加入诈骗集团后,黄某雲的身份证被收走,并被要求通过快手、抖音、微信等第三方平台找自己熟悉的人办理银行卡,供诈骗集团使用。随后,黄某雲又被要求冒充淘宝、天猫客服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在此期间,黄某雲通过拨打电话当“拉手”,先后拿到5万元提成和2000元奖金。2021年6月中旬,诈骗集团负责人又组织黄某雲与集团内其他人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杀猪盘”、刷单、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洗钱。黄某雲的微信号、手机、国内的手机卡、支付宝账号等也被诈骗集团负责人用于诱惑被害人进行投资。同时,黄某雲因未完成诈骗集团要求的最低办理4张银行卡的“业绩”指标被通知返欠诈骗公司45000元。为完成“业绩”,黄某雲联系其在中国境内的哥哥黄某金先后两次办理了9张银行卡,部分邮寄至缅甸供诈骗集团使用,部分由黄某金使用,帮助诈骗集团转账。2021年11月,黄某雲又按诈骗集团要求参与“跑分”骗局,直至2022年1月其在云南省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入境时被中国警方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雲在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期间,其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孙某某等23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302508元,其微信号被用于以网上投资理财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江某某等4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335928.24元,而黄某雲通过其哥哥黄某金办理的9张银行卡则帮助诈骗集团转账9000余万元。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雲向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黄光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诈骗集团转移钱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逐步出现了犯罪窝点向东南亚国家,特别是缅北地区转移的现象。很多犯罪分子大肆在境内招募人员前往缅甸地区,而一些人一听到高额薪资报酬就动了心。”承办法官朱捷表示,被告人黄某雲明知道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可能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岂知缅甸不是致富“天堂”,境外也并非法外之地,轻信“出国淘金”,从事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