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本院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公告》,截止2023年10月15日,共收到全国11家中介机构的申报申请。
经审查,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三家机构,不符合任选公告中“办理过三件以上重大房地产破产案件”的条件,未能进入现场陈述环节。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及联合体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八家机构,符合本院选任条件,进入现场陈述环节。
2023年10月26日上午,本院组织上述八家机构进行现场陈述。本院通过现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上述机构的陈述顺序,八家机构依次从自身优势、工作方案及疑难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本院评审委员会严格依照《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申报条件及现场称述情况,评出得分排在前三位的中介机构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本院依法确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备选管理人。上述评审过程在本院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完成。
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以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民二庭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联系人:蔡曦琛
联系电话:0471-4503834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