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11月21日,呼和浩特市中院执行局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某肉业公司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梁某某依法予以拘留。27日,久未露面的实际控制人马某某主动到院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至此,刘某、潘某、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某肉业公司一案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5月18日,刘某、潘某、赵某依据已经生效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向呼和浩特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肉业公司给付其工程款60余万元。执行阶段,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及时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期间,法官经数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流转记录,遂多次前往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了解经营状况,督促该公司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该公司的工厂车间仍在正常运转但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百般推脱的行为,法官对该公司采取“限消”、纳入失信,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均采取了“限消”措施。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责任人仍无动于衷。鉴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某肉业公司正在经营且业务繁忙,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甚至还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陷入僵局,法官心急如焚,一方面与申请人耐心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告知申请人一旦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行踪尽快联系法官。
11月21日,法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踪线索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前往位于武川县某肉业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待一行人赶到现场,并未发现其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在场,但其主要负责人梁某某正在办公。面对梁某某既不言明实际控制人的行踪,又绝口不提履行义务的妨害执行行为,法官当机立断,决定将梁某某拘传到院。但梁某某到院后仍不思悔改,法官遂依法对梁某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慑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27日,久未露面的实际控制人马某某终于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执行局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执行担保人加入执行程序,并且承诺若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至此,刘某、潘某、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某肉业公司一案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申请人对呼和浩特市中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和成效表示衷心感谢和充分认可。
此次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某肉业公司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是呼和浩特市中院执行局常态化开展强制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体现了我们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下一步,呼和浩特市中院执行局将继续用好用足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等强制执行措施,精准高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和执行威慑,及时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