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了驾驶机动车,樊某向朋友索要其C1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朋友的机动车驾驶证内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以备检查时蒙混过关。2021年8月20日,樊某持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轿车途经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某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樊某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生活中要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按照依法取得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无证驾驶,或伪造、变造他人的驾驶证为本人使用,否则将会触犯法律,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