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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护航,托县法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作者:托克托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9 17:03:22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高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4月17日,托县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未”来。


基本案情

原告花女士与被告海先生(均为化名)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英,现年5岁。结婚第二年被告离家去外地打工,从此再未回家,原告一人独自在家抚养小孩且无工作,由于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致使原告母女生活困难,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通过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且拒绝与其联系,从此杳无音信。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原告以双方无夫妻感情为由向托县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确认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根据双方意愿制作离婚调解书,同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为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所需的精神和物质需要。承办法官依据《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生活上的巨大变化,而夫妻间一时的矛盾,不能简单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婚姻需要经营,感情可以修复,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但是父母的期待,也是社会的希望,请三思而后行。同时,在离婚过程中,请一定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婚姻的继续与否,每个人有自己决定的权利,然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下一步,托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以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