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执行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当事人实现权益更是至关重要。然而,申请执行人并不是天天和法院打交道。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在法院的执行局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的“连环追问”……
当事人1: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钱还没有收到呢?
当事人2:你们有那么多高科技手段,怎么会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财产线索应该是你们获取,为什么要我提供财产线索?
当事人3:终结本次执行?是不是法院就不管了?你们法院是不是和被执行人一伙的?
实际上,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等。但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执行难”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本职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如何处理和防范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司法救助针对特定涉民生案件,如涉刑事被害人,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涉交通事故受害人、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的案件,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官有话说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1、投资风险意识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让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并将担保财产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效力。
2、财产保全意识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3、配合执行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虽然法院有多种手段,但作为与被执行人有过交集的申请人,也有着天然的优势。有效的财产线索的提供能为案件执行提供有效帮助,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