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丨《内蒙古法制报》第4709期:第04版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不正当竞争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日前,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对2023年到2024年间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时,就发现一起发生在内蒙古地区的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经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产品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产品外包装相似,消费者易混淆
原告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的奶制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固态乳制品及固体饮料(奶茶粉),该公司生产的“塔拉·额吉”奶茶粉多年来畅销多地,深受消费者的好评和喜爱,在奶茶粉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广大消费者群体中形成极高的辨识度。2017年7月6日,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为“塔拉·额吉”奶茶粉的外观包装申请了专利,并连续缴纳专利权费用。专利书显示,设计名称奶茶包装袋,设计人索娜,专利权人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为提高销售量,该公司自2018年开始,就通过电视台广告宣传“塔拉·额吉”奶茶粉。
该公司作为内蒙古地区规模较大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塔拉·额吉”(利诚实业)于2000年被评为《中国绿色精品指南》知名品牌;2011年被评为“内蒙古著名品牌”,2012年被评为民族食品前三名品牌;2013年被评为最满意的民族食品品牌,2016年,“塔拉·额吉”系列奶食品被授予“内蒙古著名品牌”荣誉称号;2019年,“塔拉·额吉”获评中国奶片十大品牌之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2022年,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和诚额吉蒙古奶茶”奶茶粉与原告生产的产品极其近似,外包装也与“塔拉·额吉”奶茶粉存在图案、文字分布位置、大小比例等布局结构相似的情况,足以引起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分别购买了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和诚额吉蒙古奶茶”(即“塔拉·额吉”奶茶粉)奶茶粉和涉嫌侵权的外包装印有“和诚额吉蒙古奶茶”字样的奶茶粉,分别花费人民币74元和36.6元。公证人员对公证内容进行了摄像、电脑屏幕录制、截屏等,并出具了公证书。之后,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在报纸、期刊或电商平台网站及在被告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包装同样正当合法,销售渠道也不同
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内蒙古本地生产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28日。经营范围涉及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饮料(固体饮料)生产与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含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糕点、面包、糖果生产批发与销售和肉类制品等。
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其生产销售的“和诚额吉蒙古奶茶”外包装亦为专利产品,其专利权人田瑞勇与该公司签订了《外观专利授权书》,将该包装袋专利授权给公司使用。另外被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专利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版权使用授权书等都可以证明其使用该外包装为合法、正当的。而且“额吉”两个字为蒙古族特色产品的常用名称,外包装上的男女蒙古族舞者也是内蒙古地区特色产品和常用元素,是蒙古族地区共同的文化元素。“和诚额吉蒙古奶茶”外包装的特征是该公司自2018年6月25日开始使用,经多年演变而来,其整体构图、具体内容、品牌与利诚公司产品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模仿利诚公司设计专利的情况。同时,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原告的产品主要销售渠道是线下,面对的购买人群也是习惯在线下购物的群体,但被告基本不在线下销售,主攻的是线上渠道,两者的产品销售渠道不同,面对的主要客户群体也不重合,被告公司的销售对利诚公司没有任何影响。而且,近年来奶茶、奶制品市场广泛,原告的奶茶粉也并非独特的商品,相较于其他品牌,并不一定具有影响力,无权以混淆为由主张不正当竞争。
法院:确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1月29日,该案的一审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利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均从事经营乳制品等活动,均有生产销售奶茶粉的经营内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名下“塔拉·额吉”品牌奶茶粉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同时,原告拥有“塔拉·额吉”奶茶粉商品的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从原告提供的外包装实物、图片和广告媒体宣传及获奖内容来看,原告作为内蒙古本土企业,其名下的“塔拉·额吉”奶茶粉使用的外包装装潢风格已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有风格,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看,原告利诚实业自2016年获得“塔拉额吉系列奶食品为内蒙古著名品牌荣誉”,并通过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发布广告的形式宣传“塔拉·额吉”奶茶,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过多年宣传、使用,消费者能够通过包装、装潢判断商品的来源。而经过比对,被告的“和诚额吉”奶茶的包装、装潢与“塔拉·额吉”奶茶粉的包装、装潢在外表形状、设计风格、颜色搭配及图形的排列方式等方面整体相似,仅存在细微区别,在原告的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销售“和诚额吉”蒙古奶茶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停止侵权,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了商品的知名度、企业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218000元。
被告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2023年10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定的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