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新城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后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并在该案办理中发出全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白女士与李先生于2020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子小刚(化名)由白女士抚养,长期定居于北京。李先生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但常年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居住。2024年6月,李先生以探望为由将小刚从白女士处接走后拒绝送回,白女士多次联系李先生并寻找孩子,但李先生均拒绝告知小刚的现状和居住地。由于小刚的幼儿园已经开学,且正处接种疫苗期间,白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孩子的就学和疫苗接种,情急之下将李先生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白女士享有的对婚生子小刚的抚养权,停止藏匿婚生子小刚。
▲赵婧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线上听证
办理过程
新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小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赵婧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线上听证。听证会上,李先生表示目前与孩子居住在银川,已经让孩子在银川入园上学,并认为白女士因经济现状不佳,不适宜继续抚养小刚,也不同意告知小刚当前的具体住址。
新城区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审查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该案中,李先生在接走孩子后存在拒绝告知白女士婚生子小刚具体住址、藏匿阻止双方接触等行为,属于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白女士因其身份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其享有的对婚生子小刚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发出禁令
新城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李先生立即停止侵害白女士享有的对婚生子小刚的抚养权,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白女士婚生子小刚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其接回小刚。
一、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藏匿孩子”是否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人格权是每个民事主体均享有的权益,一般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当然也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对于身份权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在确实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藏匿孩子”所对应的抚养权可以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关于“藏匿孩子”问题的保护边界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是行为人行为上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的人格权,在行为和时间上具有紧迫性,在后果上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并非是解决父母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因此,本案中,法院虽然支持了白女士的请求,但并未就小刚的抚养权问题做出评定,留待双方通过抚养权诉讼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