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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护苗丨自治区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发出!
作者:新城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6 15:23: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深度和力度,10月14日,新城区法院在依法判决一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案件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自治区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以创新监护权证明新途径,更好保障特别程序案件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静(化名)先天性智力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一直同父母生活在一起。根据卫生中心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和证明,小静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未特定精神发育迟缓。

父亲去世后,小静与母亲桂某相依为命。为保护女儿的合法权益,让办理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更加便利,桂某向新城区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认定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桂某为监护人。

依法裁判 为民解忧

案件承办法官赵婧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情况,并与这对母女面谈,了解了其生活状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等材料,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桂某为其监护人。

“她们日后处理事务时,会需要经常向有关单位出示法院的文书。但纸质文书不易携带且容易损坏,还有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方便其处理事务呢?”案件办理至此,本可结案,但是看着这对母女蹒跚的背影,赵婧法官陷入了沉思……

小小证书 展现温情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生活提供便利,结合判后回访等实际情况,10月14日,新城区法院经研判后向小静的母亲桂某发出自治区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监护权证明书》明确载明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桂某和小静的基础身份信息、判决事项及生效日期等内容。从此,桂某仅需出示这份《证明书》,便能够明确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桂某为监护人的身份,为桂某履行监护义务提供了便利,而且保护了小静的隐私。

一份小小的证明书,携带方便、易于出示,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传递着司法温情。接到《监护权证明书》的一刻,小静和桂某对新城区法院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向法院工作人员赠送了自己亲手绘制的团扇和绘画作品,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深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工作中简单的多想一步,就可以为当事人带来莫大的便利,唯有把当事人真正的放在心中,想其所想,忧其所忧,方能在每一次案件的办理中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和幸福。”赵婧法官感慨道。

《监护权证明书》有何便利?

有了监护权证明书,监护人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

如被监护人需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其监护人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也更为便利。

 
责任编辑:融媒体中心